機構職能
(一)貫徹落實國家、省市有關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、政策;貫徹落實國家、省、市有關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政策措施;參與研究和實施全縣農村商品流通的政策和規定。
(二)研究制定全縣供銷社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,指導全縣供銷社的改革和發展。
(三)按照政府授權,負責農業生產資料、農副產品、煙花爆竹和再生資源經營的組織、協調和管理;負責管理棉花、化肥、農藥、防汛等重要物資的儲備工作。
(四)組織、指導全縣供銷社系統積極參與農業產業化,搞好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農村商品流通,促進全縣經濟發展。
(五)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社員和供銷社的意見和要求、協調與有關部門社會組織的關系,維護各級供銷社和社員的合法權益。
(六)行使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能,監督管理社有資產,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,并按出資額依法享有資產受益、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。
(七)承辦縣委、縣政府和上級社交辦的其他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