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構職能
貫徹落實黨中央、省委、市委、具委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、人民防空和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,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、人民防空和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。主要職責是:
(一)貫徹執行各級住房、城鄉建設、城市管理、城市管理執法的法律、法規和方針、政策,并依法實施。
(二)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組織、協調、指導工作。負責全縣房地產業的行業管理,對房地產開發、房屋征收、房地產中介、商品房預售、房屋資產評估進行歸口管理。
(三)負責全縣城鎮房屋產權、產籍和市場管理,對房屋安全狀況進行鑒定。
(四)負責監督各項建筑活動,綜合管理工程建設設計,施工圖紙審查,規范管理建筑市場;負責工程勘察設計,建筑安裝、裝飾的行業管理,監督管理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,建筑行業勞動保險統籌;負責全縣建筑節能管理和招、投標監督工作。
(五)負責城市供水管網設施遷移、拆除、改造審批。
(六)負責接收和保管全縣重要的需永久和長期保管的城建檔案資料,并進行科學管理,積極開展利用工作。
(七)負責全縣范圍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編制;宣傳和普及防震減災知識;對新建、擴建、改造工程實行抗震審查。
(八)負責制定全縣垃圾處理的布局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;統籌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設施布局;建立健全符合農村實際、方式多樣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體系;協調、指導鄉鎮做好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。
(九)負責全縣人防戰備工作;宣傳和貫徹落實人民防空法律、法規,擬訂人民防空建設的發展規劃;依法實施人民防空行政執法,對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建設進行監督檢查;負責人防工程易地建設審批、易地建設費收繳;負責監管防空地下室規劃建設,監督檢查人民防空設施建設質量安全;負責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。
(十)負責編制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執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,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縣城市政基礎設施、園林綠化、市容市貌、環境衛生、公用事業等行業建設專項規劃及維護費用的年度計劃,擬訂城市管理執法相關標準和規范,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;負責城市市政基礎設施、園林綠化、市容市貌、環境衛生、公用事業等方面的行業管理工作。
(十一)負責建立城市管理執法協調聯動機制,協調解決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重大問題;指導、協調、督促縣級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開展城鄉管理、城鄉管理執法工作;協調中省市駐宜單位參與城市管理工作;負責健全完善執法預警體系和突發公共事件快速反應體系,著力推進綜合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。
(十二)組織指導、統籌協調、監督檢查、考核考評全縣城市管理、城市管理執法工作;負責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及協管人員的培訓、考核和管理工作;指導鄉鎮做好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。
(十三)負責城市管理、城市管理執法中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。負責城市管理、城市管理執法方面應急處置的指揮、調度工作。
(十四)負責城市道路、橋涵、排水、污水處理、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的管理、維護工作;組織、指導、協調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專項治理活動;負責城市照明、景觀亮化管理工作。
(十五)負責排水、供氣、供熱等公用事業行業管理工作。推行實施行業技術指標、產品標準,參與公用產品價格制定并監督執行;監督管理相關企業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。
(十六)組織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總體規劃和設置規范,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規劃設置管理工作。 (十七)負責全縣物業管理。
(十八)負責利用現代數字信息技術,推進城市管理數字化、精細化、智慧化建設和管理工作;負責依法推進城市管理、城市管理執法有關信息公開工作。
(十九)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,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:
1.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;
2.生態環境管理方面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、建筑施工噪聲污染、建筑施工揚塵污染、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、露天燒烤污染、城市焚燒垃圾的煙塵和惡臭污染、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、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行政處罰權;
3.市場管理方面的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、違規設置戶外廣告、食品餐飲攤點非法經營、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行政處罰權;
4.城市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等行政處罰權;
5.水務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、違規取土、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處罰權;
6.國家確定的其他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。
(二十)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,承辦縣委、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。